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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39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精神,在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常用处罚职权,我厅制定《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经2024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doc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9日